法律问题
宪法的第六修正案中规定被告有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此权力是否可以适用在州法院犯重罪的被告人?
虽然第六修正案没有为州行为制定规则,但修正案对联邦法院是假的限制是否表明这个规则对于公正审判同时也对于正当法律程序极其重要,因而必须由第十四修正案来强制各州执行?即,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获得律师帮助权条款,是否应当属于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影响
在《吉迪恩案》中,法院放弃了对重罪和轻罪的武断区分,并将第六修正案所赋予的律师权利完全纳入了第十四修正案。通过指定将“正当程序”作为审查第六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的缩减的适当标准,法院为被告在州级刑事审判中获得律师的权利创造了新的理论和宪法基础。一旦被告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被剥夺了律师权,就要推定事关“正当程序”。此外,裁决承认了刑事诉讼的对抗性质。吉迪恩提出了一个理想:双方都处于平等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结果基本上是准确的。尽管在对抗程序中各方之间平等的现实尚未实现,这一决定创造了一种理想:刑事司法系统内的公平不应由个人财力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