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经济释奴婢行“度田”

东汉光武即位以后,为了迅速稳定战乱后的社会秩序,即标榜中兴汉室,宣布废除王莽所订政策制度,也以黄老无为思想为依归。建武十七年(公元41年),光武曰:“吾理天下,亦欲以柔道行之。”遂“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1。因此选用贤良,重视吏治,与民休息。

光武首先释放奴婢。自登位次年(建武二年)至十四年,曾六下诏令释放奴婢。包括因饥荒穷苦而“嫁妻卖子”者,王莽时没入官府者,战乱中劫略者等,如有抗命不释者,以“略2人法从事”。

东汉畜奴婢之风仍盛,如“马防(马援子)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3。又如“(梁)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4

此时期不但畜奴多,且常加以残害虐待,故光武又在建武十一年二月,三次下令严禁残杀奴婢。诏令中说:“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5同年八月又诏:“敢炙灼奴婢者论如律,免所炙灼者为庶民。”6十二年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7十三年诏:“益州民自八年以来被略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8十四年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以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9此举对恢复并稳定社会经济,颇有成效。

当时,西汉末年所留下之土地问题亦待解决。建武十五年,光武遂实行“度田”,下令各州、郡清查人民占有田地数量和户口、年岁,目的为要限制豪强富民兼并土地和畜奴婢之人数。而且亦可便于征收赋税及力役。如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

有呈报田地不实者,如“河南尹张伋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皆下狱死”10。但当时豪姓将帅,常有隐瞒田地,反对清查者,竟有武装反抗者。光武帝让步,只将违法者迁徙他郡,给予田宅安排,事件遂平息。

二、东汉主要财政收入来源

东汉的财政制度多承袭西汉旧轨,无大改动。其国家财政收入方面,主要有下列三项:

  1. 田租收入:东汉初,因战费等支出浩大,田租征收十分之一。至建武五年(公元29年),以屯田11相当成功,仓有余粮,翌年十二月复西汉旧制而收三十分之一。其征收方法为“以亩定税”12

至章帝建初三年(公元78年),征收办法改为将全国田地按土地的肥瘠分为上中下三等,对不同收获量课以不同税率,使肥田多纳租,瘠田少纳租,较为公平,可说较西汉为进步。

桓帝、灵帝时,田租之外,还征收临时附加税。桓帝延熹八年(公元165年),每亩加征铜钱十文(即十钱)。这就是《桓帝纪》所载的“初令郡国有田者,亩敛税钱”。

灵帝中平二年,因皇宫大火,宫门等烧毁,因此又加“税天下田,亩十钱”13。田赋附加,遂由此开始。

  1. 盐、铁征税:东汉时期的盐铁专卖,只实行了一个短时期,由于章帝元和年间财政困难,在公元84至86年间,施行期极短。和帝即位,章和二年,即废除专卖而改为课税。当时冶铁业除了政府制造兵器、车马用具及生活用具外,其余均由人民自由经营。

至于酒的专卖,因东汉常有自然灾害,地震水旱,经常发生,以致粮获不丰,政府禁止卖酒,也不征税。

  1. 卖官鬻爵:东汉之卖官鬻爵,较之西汉更甚。桓、灵二帝时,宦官弄权,政治更为败坏。

如灵帝开西园卖官,敛财作为私己,二千石的官位卖2000万钱;一千石官卖1000万钱,余此类推。关内侯500万钱。如依照年资理当升迁者,则出半价或三分之一便可。卖县令(长)则按照各县土地肥瘦各有定价,即视其利禄多寡而定价钱之高低。富者先付钱,后任官;穷者先任官,后付钱,但得加倍付款。即使三公九卿也有暗价,公1000万钱,卿500万钱。当时曹操之父嵩以一亿钱买太尉,比官价高出十倍。因此造成东汉末年地方官吏的横征暴敛。

此外,东汉时如算赋、口赋的人口税,更赋以及徭役等项,则仍照西汉旧例,变动很少。

三、东汉财政支出两缺口:军费及俸禄

东汉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是政府各部门的经常性开支,以军费、官员俸禄为最大,此外如用于交通运输、抚恤赈灾、农田水利及建校育才亦占相当数额。